心理讲堂|警察心理健康的标准

文 / 伊旗公安
2019-08-14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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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曾将健康定义为:“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病症,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全安宁状态。”

具体来说,健康有以下10项标准:

·有足够充沛的精力,能从容不迫应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压力,而不感到过分紧张;

·态度积极乐,于承担责任,不论事情大小都不挑剔;

·善于休息,睡眠良好;

·能适应各种环境变化,应变能力强;

·能抵抗一般性的感冒和传染病;

·体重得,当身材匀称,站立时,头、肩、胃的位置协调;

·反应敏锐,眼睛明亮,不发炎;

·牙齿清洁,无空洞和痛感,无出血现象,颜色正常;

·头发有光泽,无头屑;

·肌肉和皮肤富有弹性,走路轻松匀称。

由此可见,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标准具有双重含义,既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又包括生理上的健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标准,结合警察工作的特点,我们认为,警察的心理健康标准应当是:警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是多种心理因素的统一体,是经常的,习惯性的内心活动与外显行为的一致。这个定义实际上包括了四层含义:第一,积极向上的心理状态;第二,具有警察自身的职业特点;第三,多种心理因素的集合;第四,内心世界和外部行为的统一。

具体来说,警察心理健康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七要”标准:,要有正常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的其他心理品质;

要有正确的自我意识和较强的自信心;

要能遇事冷静并经常保持积极乐观的心境;

要保持与外显行为相统一的人格:

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

要有对周围环境的良好适应能力;

要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审核:刘树林 丁 伟

编辑:陈 敏

来源:平安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