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文 / 汽车零件政策解读
2017-07-02 22:13

以“旧”换“新”是自然规律,政策更迭当然也是情理之中,但迟迟不见更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终于更新了。整个汽车销售行业都震动了,4S店的老总们如何对应,看来小伙伴们是不是要加班解读新政策了?网路上的解读已经铺天盖地了,但“面面俱到”的“走马观花”还不如小编只告诉你新《办法》中关于零备件方面的解读。

一、创新

条款:“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解读:这些年创新的汽车电商随着整体经济形势和泡沫的逐步消散也折腾的够不够了,但国家还是觉得创新不够。原因一是觉得电商或者是网络创新的流通模式还不足以撼动时下主流的4S店模式。

其二也是电商们自己不争气,创来创去也都是做渠道,归根结底还是汽车生产商的“垄断”。理由是五菱宏光的配件你怎么也装不到奔驰车上。所谓后市场也大多是轮胎和汽车用品的电商,真正搞零件的创新企业小编还真不知道几个。

二、零整比

条款:“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解读 :以上两条新规其实就直指零件价格。经营场所公开零件价格且不可加价或收取额外费用,是针对原厂零件而言,让消费者清清楚楚购买。标定零件“种类”就是为了降低零整比,当然也是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但实际情况呢?

1.原厂零件的价格是有厂家标定,原厂零件的价格存在两个决定因素,一个是汽车生产厂家采购渠道和生产成本,两方面决定零件的价格。如果终端销售价格不变,采购渠道和生产成本降低,或是说白了,生产商给经销商降低零件采购成本,利润被谁拿走了消费者了解吗?

2.原厂零件也存在共通零件,共通零件价格本身就存在差异。共通零件不同于同质零件等其他类别,同为原厂配件,其实也就是一个零件,但销售商不同,价格也就有所差异。比如南北大众,一丰广丰。这样的价格体系消费者了解吗?

3.同质零件、再造零件、回用零件等,这些就更加无法透明化。消费者要明明白白消费可要大费脑筋了。想想为什么很多高端品牌不国产,国产化了的,旗舰高端车型也不国产,大家真觉得是厂家的技术垄断?实际上就是国内的零件生产供应商生产的产品达不到厂家的要求。既然如此,何来同质件?

三、经销商权益

条款:“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

(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

(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

(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

(六)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

(九)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解读:条款二十一和条款二十四明确规定了4S店也就是经销商对零件备销售和采购所应有的权益。

你从中看出了那些问题呢?小编跟小伙伴们一句话点破。

1.零配件市场开放,打破厂家垄断。

2.4S店零件可以外销。

3.维修厂与4S店平权。

4.厂家不可以向经销商强制压库。

5.零件供应商可以不只厂家一个。

6.可以维修非本品牌车。

7.厂家不可以向经销商捆绑销售零备件。

8.4S店维修店零件资源共享。

政策是推手,推动行业发展,促进产业整合,产生资源并利用资源。同时,政策也是试金石,到底什么样的企业适应政策适应市场,是你我这样的车企人回应的。

企业和企业之间是伙伴关系,而并非利益关系。谁为你想的更多,想的更长远才是衡量企业之间关系的重要砝码。

政策永远滞后于行业,谁让我们先想到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