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如家甲醛事件:一年前,另一位白血病患者的对抗之路
2015年7月26日,链家公司与A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大兴区×号楼×单元第×层×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2015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25日。A的妻子W女士2015年6月16日确认怀孕,2015年9月在房山区某医院检查出严重贫血,2015年10月22日在北京xx医院确诊为白血病,2015年11月25日引产。
2016年3月16日,刘先生委托北京某监测中心对大兴区×小区×室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项目,检测结论:所测房间室内空气中甲醛、TVOC的浓度超过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值,不符合标准要求。所测房间其他各项污染物浓度均符合标准要求。其中,甲醛标准值≤0.10,检测结果0.1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标准值≤0.60,检测结果0.72。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在甲醛浓度为0.13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为0.72mg/m3(苯、甲苯、二甲苯均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与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的发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进行委托鉴定,2016年8月2日,北京某鉴定中心回函此案涉及毒化方面及血液相关临床专业知识,鉴定要求超出其鉴定中心技术能力,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8月19日,北京某鉴定所回函经审查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所鉴定能力,决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2015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27日,W女士在北京xx医院第1次住院,实际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妊娠23+5周、孕2产0(中期引产后),伴随诊断妊娠合并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建议进血液科进一步治疗;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10日,W女士第2次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伴随诊断引产术后。建议全休一个月;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23日,W女士第3次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维持性化疗,伴随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呼吸系统感染、引产术后、粒细胞缺乏、贫血。建议全休一个月;2015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23日,W女士第4次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维持性化疗,伴随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引产术后、粒细胞缺乏、贫血、血小板减少。建议全休一个月;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6日,W女士第5次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4天。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维持性化疗,伴随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引产术后、粒细胞缺乏、贫血、血小板减少。建议全休一个月;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2日,W女士第6次住院治疗,实际住院6天。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支持治疗,伴随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引产术后、粒细胞缺乏、贫血、血小板减少。建议全休一个月。2016年9月16日至2016年9月26日,W女士在x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0天。出院诊断为消化道出血、白血病。
一审法院:
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该种情形下与急性髓系白血病(M4型)的发病存在因果关系,在W女士病因尚不明确的情形下,W女士向链家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W女士要求链家公司承担律师费10000元、翻译资料费54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链家公司自愿补偿W女士150000元,其中包括免除链家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3000元以及免除W女士租住链家公司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的201室01房屋租金15540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二审法院:
就本案的因果关系而言,由于白血病发病机理的特殊性,鉴定机构根据在案全部材料尚且无法从专业角度得出两者医学及病理学方面因果关系的结论,此即意味着既无法得出具有因果关系的肯定性结论亦无法得出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否定性结论,故法院审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确定的、足以作出肯定或者否定充分必然判断的证据才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是审查一定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问题。
第一,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载明是在封闭12小时情况下作出的,在该种条件下,检测结果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的程度也是很轻的;而日常生活中,在开窗通风的情况下,甲醛和TVOC浓度会迅速显著下降。一般人长时间停留在连续封闭12小时的房间环境中的情况本不常见,W女士入住时间为夏季,常理上通风应较为频繁,其在诉讼中陈述入住后感觉房屋内有异味,怀疑是整体墙面的大衣柜产生,如所述属实,那么其开窗通风的频率应是更高的,再加上正常的日常外出活动,故其实际上受到房屋内甲醛和TVOC浓度轻微超标的影响机会并不大。
第二,从W女士的丈夫租赁该房屋至W女士确诊白血病时间仅两个多月,时间很短,而在确诊之前W女士的血液等检查已经出现异常,正因为异常情况引起医生的高度怀疑,才有做进一步骨髓等针对性深入检查的必要,对于白血病而言,确诊之日并非疾病产生之日,在确诊之前疾病已经产生。考虑W女士在极短时间内患病的时间因素、房屋中甲醛和TVOC浓度超标的较低程度、检测结果显示的伴有基因异常的患病情况,难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较高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可能性。
第三,W女士夫妻系与他人合租整套房屋,在其入住时其他房间已有租户租住,并未发现在该套房屋中的其他人身体不适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W女士所患白血病系由于租住房屋内甲醛和TVOC浓度轻微超标导致的可能性是极低的,结合上述事实和证据,链家公司已完成举证责任,原审法院驳回W女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一、这次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虽然以原告败诉作为结果,但我们还是应该注意到链家公司在一审审理中的有所表态:“链家公司自愿补偿W女士150000元,其中包括免除链家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3000元以及免除W女士租住链家公司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的201室01房屋租金15540元”,对此一审法院也予以认可。无论该费用的补偿是链家公司的真情实意的人道主义,还是惺惺作态的息事宁人,终归给这个不幸家庭带来了微薄的慰济。
二、本案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污染行为(甲醛等超标)与损害结果(流产、白血病)之间的关联性”,但分别两次被两家鉴定机构以“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所鉴定能力”不予受理。并非指责两家鉴定机构,而是从现有的司法现状和医疗水平来看,可能全国难有一家鉴定机构能够论证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该审判法院亦知医疗及鉴定水平所限,对该案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定性为‘一定条件下引起与被引起的高度可能性问题’,该定性已经减轻了W女士的举证责任,即便如此,减轻后的举证责任恐怕仍在W女士的能力范围之外。不过对该审判法院的业务水平,仍是值得肯定。
三、虽该案原告败诉,但并不代表无人维护自己受损的权利,此前有W女士的勇敢,此后我相信还会有Y女士、Z男士等站出来。有时候维权道路虽然可能一时窄小,但只有去走,才会发现有那么多的匍匐前进的同路人,才能携手并一排,撑开法治之路。
四、小提示:如果在租房期间发现甲醛超标,可以要求退租,并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