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服务员弯腰整理桌面钻衣捏胸 男客一店两吃 辩:是给小费
黄翊婷/台北报导
桃园李姓男子是当地一间俱乐部的常客,2016年9月间酒后一时「性」起,竟强行把手伸进老板娘阿凤(化名)的内衣,接着又趁女服务生小美(化名)弯腰清理桌面时,双手捧脸贴近再袭胸,结果当场被老板娘的男友打伤,双方告上法院。虽然李男声称当时是要塞小费,没有乱摸,但高等法院合议庭不采信,最后维持一审量刑,依强制猥亵罪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书指出,阿凤接受侦讯时证称,自己经营的卡拉OK俱乐部可以喝酒、唱歌、吃小菜,李男经常来店里消费,当天对方一直叫她去陪喝酒,没想到几杯黄汤下肚,狼爪就从领口伸进衣内抚摸左胸,「我用手压着起身,不让他继续摸下去,但没有跟其他员工讲或是报警,因为大家撕破脸不好看。」
▲李男酒后对老板娘和女服务生伸出狼爪。(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与本案无关)
而另一名受害的女服务生小美证述,自己的工作内容是端菜端茶,客人来了可以陪喝一下小酒,看过李男几次,也见过对方对老板娘毛手毛脚,没想到当天整理桌面时,对方就把手伸进内衣里用力捏胸,「我有稍微推他一下,拒绝后就不敢靠近,客人拿小费给我都会放在桌上或手上,他却是直接摸我胸部,而且也没有给小费。」
但李男辩称,事发当天他的确有到俱乐部饮酒、唱歌,不过绝对没有做出任何强制猥亵行为,监视器画面也没有拍到任何毛手毛脚的画面,「我是要塞小费给她们,纵使有摸到,也不是使用强暴、胁迫的手段,顶多构成性骚扰,况且我已经与她们达成和解,本案应该判决无罪,如果法官还是认为有罪,应该从轻量刑。」
▲李男否认袭胸。(示意图/蔡绍坚摄,与本案无关)
高等法院合议庭调阅店内两段监视器画面检视,发现的确没有拍到李男袭胸的过程,但清楚可见阿凤曾挣扎逃开,他却硬是往前靠近两次。由于3人之间并没有仇恨,李男甚至是俱乐部的常客,对老板娘来说应该是稳定收入的来源之一,应当没有理由诬告;而小美曾在侦讯时提到,亲眼看过老板娘遭性骚扰,「不是听别人讲的,是我亲眼看到,他摸老板娘胸部被拒绝。」
合议庭认为,两名受害者证词一致,辅以监视器画面为证,可见李男的猥亵犯行已非单纯「趁人不及抗拒」,况且在袭胸过程中,受害者明显感受到性自主决定权遭受妨害,也有做出闪避、抗拒或是挣扎等动作,显然已经构成《刑法》的强制猥亵罪,最后裁定维持一审量刑,判他8个月有期徒刑,不得缓刑,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