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癌药“消失”:患者的希望不能消失
——抗癌药“消失”:仅调整占资比例,难以突破“零和”格局
文/马进彪
近日,一篇《抗癌靶向药,却在进入医保后消失了!》的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报道内容显示,不少癌症患者称,很多肿瘤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后,反而在医院“消失”,开不到了。北京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告诉记者:全国医保基金紧缺,每个医院分配到的总额,都不及医院给病友报销的总量,而这些药品更加会加重医院负担。”(中国新闻网7月1日)
抗癌药纳入医保后反而不好开了,这对患者来说是始料未及的事,因为医保是一种基本社会保障,而如果在医保内开不出的话,则意味着其价格在其它途径更难以确定,换言之,对于那些特效抗癌药,价格最终会是什么走向,谁心里都没底,因而这对于一些患者来说,也意味着某种希望的“消失”。
医保资金池的大小,以及分配比例的高低,决定着抗癌药在医保内的充裕程度,而资金池的大小基本上是一定的,但各类药品都有自己应有的占资比例,理论上和现实上,都不可能全部倾向于抗癌药。因为广义上的医保并不是专属指向,而是广普式对所有病种的底线保障,它注重的是社会所需的均衡法则,所有的病种都应当得到底线保障,换言之,所有病种的患者在医保内都有同等重要的位置。
对于抗癌药进入医保来说,确实是一个长久的利好举措,但同时,也确实是一道巧妇与米的难题,如果资金占用比例过大,以及报销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能对其它药品造成“顾此失彼”的现象。因为资金池就这么大,不管是任何药品的比例加大,尤其是报销比例的长期过高,从长远来看,其实都意味着其它药品比例的缩减,这本质上还是一种没有突破的“零和”关系。
因此,对于抗癌药纳入医保来说,全社会还应当有着客观的认知,更有必要形成客观的社会共识,即首先,在目前社会保障能力下,医保还不能成为无限的社会福利,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无法避免地会处于相对受到关照的位置,但难以实现绝对无限福利的性质,这是现阶段社会医保力量的有限性和均衡法则所决定的。
其次,医保本身虽然有着一定的福利性,但本质上还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既然是保险,就无法绕开这样的基本法则:即资金池里的一切,占比分配和报销比例都要遵循整体的周转性和再生性原则。而如果没有了这样的原则,短期看当然是一遍利好,但从长期来看却危机四伏,因为它透支的是整个社会均衡法则的应有格局和普遍性关照。进而,对于抗癌药品纳入医保,全社会都应当有客观的认知,既要充分共享它给患者带来的利益,又不能将它的利益无限扩大化,纳入医保是一种进步,但还不足以全面解决问题。
因此,抗癌药品纳入医保后反而“消失”,这不是靠加大资金占用比例就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它本质上折射的还是对于大病保险险种单一的问题。对于癌症这样的病种,如果完全靠医保内解决,是很难的事,即使在发达的高福利国家,也不是都能靠医保完美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在一些较为成功解决这类问题的国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靠多种类商业保险的提前介入,是商业保险有力地化解了大病种的经济难题。
多足鼎立,总会好于单足支撑,丰富现有大病商业保险险种,在相互补充中在相互完善中,这个问题就会得到较好解决。但同时,所有社会成员也要有理念的改变和升级,对自己的未来应当植入多重保障,在身体健康时提前考虑商业保险,这在一些国家已完成了理念的更新,而从更大范围来看,也是大势所趋。
因此,对于中国目前现状来说,医保机构不但要不遗余力地尽可能开发源头活水,加大资金池,适时灵活调节各类药品的占资比例,而且从长远上还需要使多种社会商业保险提前布局和全力介入。患者的希望不能消失,引入源头活水,突破“零和”格局,是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