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种抗癌药纳入医保后为患者减轻药费负担超 75%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 号)(以下简称 17 号文)印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加紧部署落实,目前各地谈判药品采购、报销政策落地情况进展顺利。
记者从国家医保局获悉,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全国医疗机构和药店按谈判价格采购 17 种国家谈判抗癌药总量约为 184 万粒(片 / 支),采购总金额 5.62 亿元,与谈判前价格相比节省采购费用 9.18 亿元,累计报销人次 4.46 万人次,报销金额 2.56 亿元,医保报销后费用负担降低超过 75%。除 2018 年新上市的 4 种药品(阿扎胞苷、安罗替尼、塞瑞替尼、伊沙佐米)无对比数据外,其余 13 种药品采购量约为 156 万(粒 / 片 / 支),比 2017 年同时段(61 万粒 / 片 / 支)增加 155.4%,即国家谈判后全国用药量是去年同期的 2.5 倍。
全国各省(区、市)上报数据显示,自政策落地以来报销人次和金额普遍增加,但呈现不平衡的态势。报销人次和报销金额最多的 5 个省(区、市)为浙江、广东、上海、北京、江苏,其中浙江省报销患者达到 6700 余人次,报销金额达到 3770 余万元。以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国产创新药安罗替尼为例,自政策执行以来,已采购 21.3 万粒,采购总金额 1.035 亿元,与谈判前价格相比节省采购费用 8470 余万元,医保报销后患者费用负担整体降低 80.8%。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继续跟进 17 号文落实情况,加强督导,切实保障患者得到实惠。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