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故意隐瞒婚姻状况,公司是否有权解除
广州A公司通过某招聘网站发布一则招聘广告,具体内容是:
工作性质:面对口腔医疗机构提供合作方案讲解,协议签订,现场操作指导和培训,后期维护等,必须面对面到客户那里推进项目的开展。
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口腔医学或医学背景者优先,有日语基础者优先);女性;广州市户籍;未婚,非独生子女。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早上9:00~18:00 节假日休息
工作待遇:试用期3~6个月;试用期待遇:3000~4000元(税后),转正后待遇:5000~10000元(税后),其他福利:5险1金,饭贴,住房补贴。
广州户籍王女士看到该招聘广告之后就来应聘,通过层层选拔顺利进入公司上班。上班半个月之后,A公司就为王女士配备了一个强大的团队,负责公司非常重大的一个项目。而且王女士的工作表现也非常出色。
但是,在一天下午,王女士在上班之中突然下身大出血,且血流不止,无奈之下拨打了120。后经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如不及时治疗恐保不住小孩。此时,关于王女士怀孕事宜全然公开。
经人事调查发现,王女士在入职的时候明确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上填写的是“未婚”,在该表格的最下面还有一个句话明确标注到“本人(指员工)在此确认,该表格中所填写内容全部真实准确,如有隐瞒,本人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公司开除等”,表格后面有王女士本人的亲笔签字。
A公司据此认定王女士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并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随后,王女士申请仲裁。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要招聘的这个岗位是不是必须要约定由未婚女性来完成,王女士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来应聘是否必然违法。
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A公司解除违法并强制恢复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至哺乳期结束。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A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有歧视已婚女性问题,且该岗位不是必须只能由未婚女性才可以完成。同时,女性是否结婚属于个人隐私,公司无权要求员工全然提供该信息。
HR在招聘时,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并不是可以随便编写,公司是需要为招聘广告中的内容承担责任。点击“了解更多”,获得HR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