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和老人发生口角,老人突发心脏病身亡,我属于犯罪吗?

文 / 法律案例讲座
2020-03-31 16:36

我乘坐公交车去目的地,车上有位置我坐了下来。过了一会上来一位老人,此时车上已无多余座位,老人便让我起身让座。我不愿意,老人说现在的人怎么都这么没有素质。我气不过,说他倚老卖老,我凭啥给你让?说完之后便不再理会,老人仍然在喋喋不休。突然老人捂着胸口躺下了,我和乘客一同将老人送往医院,最终确定突发心脏病死亡。那么我犯法吗?

事情发生后,大家议论纷纷:
这指定要坐牢,这杀人了;
老人自己活该,有心脏病还不悠着点;
这应该算是过失杀人吧!

先看一下相关的法规
过失致人死亡罪指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分析,按照过失致死说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是过失。那么我存在过失吗?正常情况下,没有人告知我老人有心脏病,并且我无法预见也不是疏忽大意,所以我们认为我是不可能知道老人有心脏病的。所以其中我不属于过失。即不成立本罪。我并没有杀害人的故意,老人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做出使自己情绪过激的行为,也并没有告知我自己患有心脏病,最终导致突发心脏病,老人也需要为自己的死亡负责。
因此,虽然发生了心脏病突发的结果,但是我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最后,老人的死亡的直接诱因,是二人共同结果,所以,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依法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倡导积极文明的价值观,在力所能及下给老人让座。也不应发生过激的行为。
文明待人,文明待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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