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四医生为何会被处分?谈谈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告知的法律问题!

文 / 白衣山猫
2017-12-15 18:11

昨天,我看到了中国新闻网的一则消息。新闻报道的截图如下:

辽宁四医生为何会被处分?谈谈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告知的法律问题!

中国新闻网的报道

看完这则消息,大家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两次化验查出艾滋病“阳性”,最后证明是阴性,看起来,检验科有误诊。可为什么受到处分的,不是检验科医生,却是4名临床医生呢?

为此,我查阅了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文件,同时,请教了我们检验科免疫室医师和防保科医师以及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试图来说明这个问题。

首先,要说明的是,医院的检验科,从法律上来说,没有权利给出艾滋病抗体阳性报告。唯一能够打艾滋病抗体阳性报告的机构,是我国的各级疾控中心。医院检验科,做的HIV抗体化验是初筛试验,就是初步筛查,可以报告阴性结果,但是不能报告阳性结果。

下面是医院检验科对于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告知的流程。

一份血样送到医院检验科免疫室后,医师按照流程做化验,如果发现HIV抗体阴性,那么医师可以发检验报告为“HIV抗体阴性”。

如果化验出HIV阳性,尽管99%以上的可能性是正确的结果,也不能报告为阳性。这个时候,按照法律要求,需要再采一次血,用不同的检测方法或者不同批号的检测试剂再做一次化验。如果检测结果还是阳性,那么就要把检测结果和两份血样一起上送医院所在地的疾控中心,由疾控中心再做化验。如果疾控中心化验结果是阳性,化验的结果用书面通知医院的防保科,由防保科根据需要通知给该病人治疗的医护人员以做好职业防护。但是,医护人员必须保守病人艾滋病抗体阳性的秘密,绝对不可以让病人本人之外的人知道。

法律上,甚至,没有取得疾控中心授权的医生,连告知病人本身都没有资格。

那么,谁有资格告知病人他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呢?法律规定,有两种人,可以依法告知艾滋病病人自己的病情。

第一种人员是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疾控中心在化验出病人的艾滋病阳性后,一方面要通知病人所在医院的院感科,让医护人员做好职业防护。另外一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告知病人本身。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会和病人见面沟通,鼓励病人,一起做好下一步的治疗方案。因为我国规定给艾滋病感染者“四免一关怀”政策,具体的实施,还在于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四免一关怀的政策,不再详细说明了,可以自己去找。

第二种人员是拿到“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岗位培训证书”的医师。这些医师,一般来说,一家大医院只有几个人。这些人一般由检验科免疫室的医师和防保科的医师组成,他们经过疾控中心的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疾控中心发证,给予告知艾滋病感染者阳性结果的权力的授权。事实上,这种告知的权限,还是归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医院里,有限的几个医师,只是取得了疾控中心的授权,可以告知病人。

辽宁四医生为何会被处分?谈谈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告知的法律问题!

岗位培训证书

上面就是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结果告知岗位培训证。告知很有技术性,要了解艾滋病的方方面面,既要告知病情,又要让病人感受到我国政府“四免一关怀”的温暖,树立起生活的信心,好好治疗,不会因此厌世甚至报复社会。

这两种人员除了告知病人本人外,还可以告知病人同意并且已经得到病人书面授权知晓其病情的病人的知情同意人。对未成年人也可以告知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除此之外,就算是有权告知病人病情的医师,也不能把病人感染艾滋病的事实,让除病人本人之外的任何人知道。不管这个人是病人的配偶,性伴侣还是父母兄弟姐妹,更不要说是无关的人员。

法律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在下次就诊时要将实情告知主治医生、配偶或者性伴侣,是病人本人告知,不告知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告知的事,只能由病人本人告知,别人不能代劳。当然,医院防保科可以告知给病人治疗的医护人员,以便做好职业防护。

我们浙江省的各级疾控中心,针对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的病人,专门有一张配偶告知书,需要配偶确认签名,并且来疾控中心检测血HIV抗体。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会做病人的思想工作,让病人自己去告知配偶。一般来说,要在一周内确认已经告之配偶,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一个月。

有些自己觉得无法面对配偶的,经过病人同意,可以把配偶带来疾控中心,由工作人员代为告之。总之,法律规定,病人必须将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告知自己的配偶。

至于病人的男女朋友、未婚夫(妻)、情人之类,因为没有法律承认的关系,疾控中心没有书面形式的告知书。

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艾滋病感染者的阳性报告单,只能由病人自己保管,疾控中心和医院防保科留底,这种留底也对外保密,无关人员不能看到。艾滋病感染者的阳性报告单不放入住院病历资料里作为存档资料,这样的设计,也是为了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

也就是说,就是从法律意义上说,就算主管医师知道病人是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也没有资格告知病人,更无权告知病人家属和无关的人。医师违反本规定,将艾滋病感染者的情况告知他人,泄露病人隐私,就要负法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我们手术前病人,常规是要查术前四项,那就是:梅毒、乙肝、丙肝和艾滋病。四项做为一个化验单,如果医院检验科医师发现了疑似阳性,他们怎么发报告?

一种做法是,报告单上面没有了艾滋病抗体,只剩下梅毒、乙肝、丙肝的报告。另外一种做法是:在HIV抗体的地方,注明待复查。

这是临床医生和检验科医师应该心知肚明的结果,没有了HIV抗体的报告,就是疑似阳性。如果该病人要手术,医护人员要做好手术中的防护。外科医生在手术前,看术前四项报告的时候,要多长个心眼。但是,此时,未经疾控中心确诊,任何人都不能告知病人、家属或者其他人有关病人HIV抗体疑似阳性的结果。

从辽宁这件事情中看,因为医院检验科对HIV抗体本来就是初步筛查,并没有权利报告阳性,也就不存在误诊的说法,如果医院检验科严格实行了这一个流程,那么检验科的医生,并不存在误诊的责任。至于出现初筛阳性,本来就是实验室可能会出现的误差,正因为这种误差存在,才需要疾控中心最终来出阳性结果的报告。因此,检验科医生并没有受到处罚。

说完了这些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要求,大家也就知道了辽阳这四位医生错在哪里了。

医生受处罚的原因,正如医院通报所说,一是伪造病例,二是违规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家属,三是拖延手术,四是没有将艾滋病检测报告单归档。因为,艾滋病检测报告单阴性的结果,是可以归档的。

因为有些医生不懂有关艾滋病方面的法律,不注意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类似的事情,经常会有发生。前几年在上海某大医院,某个产科医师就因为违规将产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结果告知了她的丈夫,因此受到了降级和转岗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了医生要如何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权,我们行医就要遵守法律的这一规定。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可以预见,在艾滋病疫苗问世前,艾滋病感染者,会越来越多,医生也会越来越多遇见如何为艾滋病感染者保密的问题。希望这一篇文章,对于刚刚入行的医生们,有所帮助。

辽宁四医生为何会被处分?谈谈艾滋病抗体检测和告知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