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外小学砍杀案的凶手非精神分裂症,而是双相情感障碍

文 / 精神心理何日辉
2019-05-27 10:10

5月23号,去年6月发生的上海世外小学凶案一审宣判,凶手黄一川被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黄一川一审宣判现场,图片来源于网络

虽已时隔一年,但案件的审理过程持续受到舆论关注。这种恶性事件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受害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即使再过几年、十几年,恐怕也难以抚平受害父母心中的创伤。

上海世外小学凶案案发现场,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截取自财新网的报道《上海砍杀小学生凶犯一审获死刑 精神疾病无涉量刑》

在审判后,上海一中院发布通报:

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

我认同法院“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这一判断和决定,我对一审结果并无异议。但黄一川真的是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吗?他犯下罪行时真的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吗?他真的应被认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吗?我并不认同。

从公开报道中可看出,黄一川明显有幻听,也很可能有较严重的被害妄想、关系妄想,精神病性症状“长期”存在。

截取自财新网的报道《上海砍杀小学生凶犯一审死刑 黄一川走向深渊之路》

因此,可以明确,黄一川确实存在精神病性症状,这是诊断精神分裂症的重要依据。但这并不足以说明他就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因为在精神科临床中,抑郁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等常见精神心理疾病也可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精神分裂症的另一必要特征是:患者的情绪、思维和行为三者并不协调,趋于紊乱。也就是说,患者的整体表现往往让人感到缺乏逻辑性,言语交谈、接触比较困难,行为愚蠢、幼稚、杂乱无章和冲动。说得通俗一些,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尤其是在发作期)的外在表现是疯癫的、失常的。

而黄一川的表现是怎样的呢?根据财新网的报道,黄一川曾在多个城市的高档幼儿园或小学踩点,并画有策划凶案的草图。他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在案发前一天就动过歹念,但顾忌当时周边有保安;次日,他感到时机成熟才下狠手。

可见,黄一川作案时思维清晰,富有逻辑性和计划性,并且清楚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显而易见,这并不符合精神分裂症发作期的特征。

而且,从新闻报道中,黄一川事后对执法、检察供述犯罪过程和动机的时候,并未有明显的言语紊乱、思维混乱、行为失常的症状。

所以,我认为黄一川并不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按照现行的精神医学诊疗标准,更可能是以下诊断:

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偏执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为什么说他是双相障碍?是根据他的成长经历和日常表现来分析的。

据财新报道,黄一川自幼目睹父母不和,家中经常吵架,11岁时父母离异,与父母的关系均不良,长大后性格越来越内向,其自称初中时曾被欺负(但未得到其老师和同学的证实),他在中考、高考中成绩都不理想,考研更是两次失利,毕业后辗转各大城市求职,但屡屡碰壁。

显然,黄一川曾经历过一连串打击,遭受叠加性的心理创伤,尤其是考研失利和工作不顺后,其心理状态长期处于压抑、低落甚至自卑之中,长期在家中不出门,孤僻少语,有明显的抑郁症状。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另外,他的性格又有另一个极端——盲目自信,自命不凡。这可能与其母亲的错误教育方式有关。

新闻报道称,黄母对儿子的照料是包办式的、保护式的。从儿子就读幼儿园到高中,她一直送饭到学校,还经常让儿子请假回家午睡,甚至当儿子提出就读更好的寄宿高中时,黄母极力反对,称“你又不会洗衣服、又挑食,自理能力这么差,怎么办呢?”

黄一川从小的学习成绩并不拔尖,但在黄母眼中,儿子“学习成绩很好,从不说谎,又乖又优秀”,并且非常希望听到老师夸奖自己的儿子。

很可能,出于爱子之心,黄母对儿子的能力的评价过于乐观了,并很有可能在黄一川的成长过程中经常过度地对其进行夸奖、表扬。

从心理上,这可能让黄一川形成病理性正性情绪体验,缺乏对自己的客观评价,实际能力一般,但心比天高,对未来设想得太简单、太顺利,且抗压能力非常薄弱。报道称,他备研时的疯狂而投入、列出一连串不切实际的计划,这很可能就是躁狂/轻躁狂发作。

这就是我认为他很可能罹患双相障碍的原因。

一般来说,人格障碍是由人格改变逐步加重,最后导致自我反省能力的完全丧失而形成的。在黄一川的病情发展过程中,其曾经出现偏执型和反社会型人格改变,迹象非常明显。

我曾撰文分析,个体遭受过叠加性心理创伤后,对外界敏感、多疑、充满不信任,容易把别人的无心言行、甚至好心好意当成怀疑,发展成偏执型人格改变,甚至出现被监视感、被害妄想。

至于人格障碍,重要特征是——面对挫折、失败时以外归因为主,严重缺乏自我反省能力,把责任推给外界,认为自己是无辜者、受害者。只不过,人格改变的病情稍弱,情绪稳定时尚有一定的反省能力。

对于这两点,黄一川的言行都非常吻合。

他对外界的刺激非常敏感,曾说有人在公交车上撞了他一下,“想把这人杀了”。

他想考取南京的高校,并前往考察,另一名同学也去了南京,他便把同学骂了一顿,称对方“肯定是去拉关系的”。

他对社会愤世嫉俗,认为学生交到学校的费用“早被贪了”。

高考考得不理想时,黄一川未及时反省自身的不足,反而认为一是因为新眼镜令他头晕;二是因为“原来在家需要母亲陪着读书,去父亲家住的那两个月,继母吃过饭后就把父亲叫出去一起散步了,他就独自看电视、玩电脑,而且继母看电视也把声音开得太大。”

以上都是典型的敏感、多疑、过度外归因的表现。

因遭遇了叠加性心理创伤,又缺乏自省能力,黄一川逐渐地出现偏执型人格改变症状,并已发展为人格障碍;这又进一步加剧他在人际交往中的冲突,恶性循环,更加受挫。

他一方面要在亲人面前维护自己美好形象,对自己期待颇高;一方面又非常落魄,剧烈的反差令他内心极度不平衡,遭受叠加性心理创伤后单纯的外归因模式,让他对外界的愤怒越来越强烈,发展至反社会型人格改变,最终已达到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程度。

不过,要特别强调的是,令黄一川有反社会暴力行为的原因是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而不是双相障碍。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很多人误以为双相障碍的患者有暴力倾向,又属重性精神病,担心他们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其实,真正的、单纯的双相障碍患者对大众的攻击可能性很低,更不会伤及无辜;他们往往只会在情绪极度压抑时,对家人有发脾气、打人毁物的行为。

其实,关于双相、抑郁障碍(尤其是伴有精神病性症状)与精神分裂症的鉴别,在传统精神科临床上一直是个不小的难题。下周我将推出专业文章,详细分析个中的区别及鉴别思路。

黄一川被判死刑,其家人高呼上诉,事态的后续发展有待观察。不过,在希望凶手得到严惩的同时,我更希望这个案件能给我们带来警示、启示。

首先是对于司法鉴定的反思。

目前,司法鉴定都由国内较权威的精神科专家负责,他们往往只从传统精神病学的角度去理解嫌疑人的行为,从症状学的层面去下诊断;这并不够全面,容易引发争议。

法院对黄一川的判决就让大众打了一个巨大问号。大众普遍认为,患者在精神分裂症发作期时行为、思维失常,不具有自知力,其在此期间犯下的罪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那为什么法院仍对黄一川判此重刑?这是否反映了法院的意见与司法鉴定并不一致?如果是的话,是哪一方不够稳妥?这也导致黄一川家人激烈地表示要上诉的主要原因。

所以,如果司法鉴定不严谨、不全面、不能服众,必定会削弱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此外,这不利于我们对嫌疑人的心理发展过程进行梳理、总结,并提出对家庭教育和社会有所启发的建议。

无论是临床诊断,还是司法鉴定,我们都应尽快借鉴多学科诊疗模式(MDT),从多学科角度(尤其是精神医学、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对个体进行评估,并利用多学科手段进行干预。

另外,对于更多的像黄一川一样遭受过叠加性创伤这样的个体,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我们应该如何预防下一个犯罪者的出现?这是广大父母、教育工作者都值得深思的问题。

尤其是父母,其言行和教育对孩子的影响至深。父母自身就应学会自我反省和提升,不要总在孩子面前一味的埋怨他人和社会。黄一川的母亲虽有所反省,但也明显就有外归因的倾向,把家庭问题、婚姻问题,孩子的性格问题过多地归咎于黄一川的父亲、继母和老师。

而且,家长应有意识地引导孩子建立客观、理性的综合性归因模式:遇到失败时,先及时寻找自身原因,积极提升,但也要看到客观不利因素,不过多地自责;

获得成就时,及时自我肯定,但不应只看到自己的努力和功劳,还要看到别人的帮助和天时地利等客观有利因素。

只有归因模式健康,孩子才能对自己、他人有比较正确的评价,遇事不卑不亢,不骄不躁,也不容易心态失衡。

黄一川的经历对受害家庭而言是悲剧,对他自身也是个悲剧。悲剧已经发生,我们无力再逆转。但我们绝不能认为悲剧与我们无关。

从事件中吸取教训,这是社会中每个人的责任!否则,灾难还会一次又一次重演,最终后果将由每一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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