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药、仿制药、抗癌药……哪些“以假药论”案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场发布会告诉你答案!

文 / 江都检察
2019-05-08 12:24

药品关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对药品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条也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着现实困境。而对生命健康的追求渴望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代购药、仿制药、抗癌药……哪些“以假药论”案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场发布会告诉你答案!


在5月7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举行的全省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永良表示,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始终坚持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严格依法审慎作出相关决定,不是简单追求刑罚打击。

代购药、仿制药、抗癌药……哪些“以假药论”案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场发布会告诉你答案!

药品关乎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我国对药品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刑法第141条也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为行为犯。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当下在药品监管、法律规定与医学疗效、病患需求之间有时也存在着现实困境。

蒋永良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下几种情形,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1)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2)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对病患尤其是癌症等严重疾病患者有真实疗效的;

(3)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4)对于患者及家属跨境买药自用的,受病患委托代购没有收取或者只收取少量药品流转工本费的。

此外,对于受雇佣为销售假药者从事运输、配送、分拣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也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销售印度“易瑞沙”等抗癌药品系列案件,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印度生产的“易瑞沙”等仿制药品价格便宜,具有真实疗效,实际上为一些备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患者缓解了生存之痛等因素,最终对犯罪数额较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8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又如,扬州高邮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销售假药案,被告人王某从海外代购未经批准进口的眼药水、感冒药等7种药品合计20余盒,并将其中部分予以销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王某代购的药品数量较少,在国外为真药,在国内因未经许可依法评价为“假药”,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轻微。经公开听证,依法决定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一批类似案件不予刑事处理,多人被免予刑事追究。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促使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做出了罚款、没收假药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 江苏检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