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一作! 为SCI文章署名, 中科院硕士将导师告上法庭!

文 / 健康界
2021-05-05 18:20

文章署名是所有科研者都会碰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虽然按理是按文章的贡献contribution来排名,但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是默认由导师来最后定夺排名的,课题的负责人往往是第一作者,导师是通讯作者。

而有些时候,导师并不是那种大导而是年轻导师,那ta自己都没有“资格”做通讯作者(有少数导师自己除了通讯还要和学生抢一作....真是....),那就会出现和学生“抢”一作的局面,而当下,一作文章数量是体现一个人科研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所以此时师生之间的茅盾就会凸显!大部分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因为在校时毕业答辩都卡在老师手上,但也有“更狠”的,如今天说到的案例:毕业后来个回马枪!

1月3日,32岁(典型的年轻导师)的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副研究员李啸(化名)被自己的学生告上了法庭!

刘毅认为,李啸利用他实验得出的数据撰写成稿,成为论文第一作者,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2018年5月,此案一审宣判,刘毅败诉。之后,他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刘毅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刘毅说,对于二审结果他称自己将继续维权,“我认为,在此事中,共同作者与刊物编辑均有责任”。

↑刘毅(化名)一审败诉提起上诉再被驳回

刘毅称,赵军(化名)虽是其导师,但实际上李啸对其指导较多。

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官网显示,2013年8月,李啸进入该院,任助理研究员。进入该院一个月后,李啸开始担任刘毅的第二指导老师。

“经过多次实验,一直到2014年4月,实验才取得突破,发现在掺杂钙元素以后二氧化锰纳米线的催化转化频率高于二氧化锰纳米线。”刘毅说。

实验成功后,刘毅、李啸等人曾申请发明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发现,该申请于2015年4月17日提交。发明人署名中,刘毅排第一,李啸排第二。

2015年6月1日,由李啸执笔的论文在ChemCatChem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为李啸,刘毅为第二作者。

↑资料图:ChemCatChem杂志封面

刘毅认为,李啸侵犯了他的署名权,遂将其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他又提起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案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该院认为,发明创造和作品创作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智力活动,对于与发明创造有关的论文,发明人和论文的作者可以分属不同的主体。只有从事了作品的创作活动,对作品的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才能成为作者。刘毅是涉案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并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涉案论文的第一作者。刘毅所称,涉案论文中部分图表、公式、文字是其表达,但涉案论文已将其列为共同作者,其对涉案论文的贡献已得以体现。而李啸作为涉案论文的主要撰写者,承担了主要的作品创作工作,该论文体现了李啸的独创性表达,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其作为第一作者并无不当。

近日,该案二审宣判,刘毅上诉请求被驳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显示,该院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据一审法院及该院另查明的事实,李啸于2015年2月8日将即将投稿的论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包括刘毅在内的其他作者,称:你们再看下,明后天可能投出去。该稿件中李啸排在署名顺序第一位,刘毅排在第二位……其后,刘毅曾两次回复邮件,对署名部分的修改也仅是对署名后面标注的作者单位增加了一项单位标准……由此可见,最终刊发的论文反映了刘毅对署名部分的修改意见。

刘毅在本案中主张其为涉案论文所做的贡献主要在于实验数据的获得(设计和实施实验)和分析(制作图标和进行标注)。其中实验数据的获得属于对事实的发现和记录,基于科学的严谨性要求,获得的实验数据的过程不可能存在对数据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而对于数据的分析,本案中,刘毅所主张的数据分析主要为使用较通用的图表来记录分析结果,亦属于对事实的发现、记录或者属于事实与表达的混同,这其中的表达属于简单、科学的表达,也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独创性表达的高度。

因此刘毅在本案中主张的其对涉案论文的贡献,均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对作品创作所做的劳动,而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学术成果的其他贡献。对于刘毅在涉案论文的相应贡献,已通过涉案论文上署名得到了体现,其署名权未受到侵害。

被自己的学生告了,电话中,李啸说到,“学生告老师,老师赢了又如何。他(刘毅)毕业两三年,把所有责任推给老师。学生打一下,又不能还手”。

对于二审结果,刘毅称自己会继续维权。刘毅告诉记者,他希望通过联系发稿杂志,确定自己为第一作者,“事实上,在这件事中,共同作者(主要是通讯作者)和刊物编辑都是有责任的。所以我联系了刊物编辑,要求处理,他们还没理我”。

论文署名原则

第一作者

第一作者一般是本文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此作者不仅有最多和最重要的图表,也是文章初稿的撰写人;第一作者通常是论文工作的主要完成人,这一点当无异议第一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执笔者,但第一作者也不是唯一的,近年来,在各顶级学术刊物上,共同第一作者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也并非偶然现象。

通讯作者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设置通讯作者,其原本目的是为了方便读者和论文作者联络,他也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最重要的是,他担负着文章可靠性的责任。通讯作者的好处是能和外界建立更广泛的联系,一些杂志会约你申稿,写综述。

我们国家当下的情况是,非常看重第一作者,很多职称论文的要求明确要求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论文,所以第一作者的地位远远高于通讯作者,在一些科研领域,科研成果的也只承认第一作者的贡献,这是国情决定的,因此,作者们无论是写作毕业论文还是职称论文,都需要下大力做科研,真真正正的为论文去思考去学习,而不是随便搞两篇粗制滥造的论文蒙混过关。

事实上,在互联网上检索相关话题,类似求助、询问、吐槽乃至控诉都不少见。从常识来说,自然是作者是谁就署谁,这本不构成问题。麻烦的是,一篇论文背后,是一种学术生态,也是一个权力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学生与导师的博弈能力显然是不对等的,学生在校期间,诸多关键环节都卡在导师手里。那么论文署名,很多时候就是这种权力结构的纸面演绎,署名次序,与酒宴中的论资排辈类似。因此怎么署名,变成了学生与导师之间彼此试探、互压筹码的结果,争议也多由此而起

光明观点

光明网评论员:从披露的信息看,这件事颇有罗生门之感。

如刘毅诉称,李啸曾向其索要实验数据,并承诺“实验都是你做的,数据也都是你的,但你没写过科学论文,第一篇论文由我来执笔,会署你为第一作者”;刘毅称,他曾向法院提供了一段他与李啸的通话录音,通话中,李啸告诉刘毅,赵军等要做论文的通讯作者,自己不可能再当第三个通讯作者,所以让刘毅在这篇论文中“牺牲一下”。

李啸辩称,刘毅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在其指导下开展实验,实验数据由院方所有,并由该院所属的低碳中心师生共享,并非此项目专用。刘毅的导师赵军出庭作证时称,在该论文中,刘毅的贡献在于实验部分;其第二导师李啸参与提炼论文中心论点,设计实验,撰写了论文的大部分内容;论文的署名顺序经讨论决定,投稿前曾发给每个作者审阅,刘毅未对署名顺序提出异议。

该案二审尚未宣判,是非曲直仍有待法院厘清。但至少提出了学界的一个公共话题:一篇论文里,导师该怎么署名?无论具体在该案中细节如何,这一尚未完全厘清、潜规则与学术常识交织的话题,才是这起纠纷产生的起点。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在该案中必然埋有潜规则的线索,但这一话题之所以在互联网上引发广泛讨论,至少说明署名次序已成为一种困扰,尤其是学界新进入群体,苦此久矣。

事实上,在互联网上检索相关话题,类似求助、询问、吐槽乃至控诉都不少见。从常识来说,自然是作者是谁就署谁,这本不构成问题。麻烦的是,一篇论文背后,是一种学术生态,也是一个权力结构。在这种结构中,学生与导师的博弈能力显然是不对等的,学生在校期间,诸多关键环节都卡在导师手里。那么论文署名,很多时候就是这种权力结构的纸面演绎,署名次序,与酒宴中的论资排辈类似。因此怎么署名,变成了学生与导师之间彼此试探、互压筹码的结果,争议也多由此而起。

外在环境也助长了类似风气。2016年,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郑磊跟他带的硕士生合写了一篇论文准备在国内一家核心期刊发表,内容和格式都经过了编辑的审核,但是到了最后一步,期刊主编却突然提出“硕士生不能联合署名,只能留下老师一个人的名字”。几番沟通未果后,郑磊作出一个决定:“只要不让学生署名,我就只能撤稿!”

遇到郑磊老师是幸运的,但此事之所以能构成新闻,恰在于他挑战了学术圈的“嫌贫爱富”的整体风气。这种环境,恰也扭曲了在署名一事上行为模式。对于期刊来说,自然期望刊发有学界重头人物牵头的成果,不乐意有“身份不高”者出现在于作者一栏;倘若导师、期刊两相合谋,那么学生自然容易沦为这种学术生态的底层。

平心而论,在前文所引的具体案例中,未必就必然存在着类似的学术压迫。以具体案例为切入口,也不妨跳出这个案例,看一看学术环境的整体水面,是否淹没了一些常识与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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