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入职3天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我招了个假员工?
毒鸡汤教主咪蒙曾经分享过一个故事:
2015年1月8日,新员工入职,招了一个90后小美女,感觉赞赞的。
3月1日,参加小美女婚礼,作为老板,包个2000是起步价。
2015年5月28日,接到小美女邮件,已经怀孕两个月,医生建议静养,作为老板,含泪发了个祝福。
2016年3月17日,小美女产假结束,终于回公司了,第一件事就是发了满月酒请帖,作为老板,再包个1000吧。
8月31日,小美女在群里发了个红包,告诉大家她怀了二胎,要继续在家养胎。作为老板,飙泪发了个祝福。
2017年3月,接到小美女邮件,说老公事业成功,准备辞职回家,做全职妈妈,感谢2年多来的关心,在这家公司学到了很多。
时光回到2015年1月8日,他作为老板,感觉自己招了个假员工……
乐呵呵看完这个故事,你以为是笑话,但其实都是真事。现实中的确不乏这样的女性。前几天浙江金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就遇到了。
新员工孙小姐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就递交了辞职信,在差不多1年的时间里,没给公司创造任何价值。
小汇简单给这家公司算了一笔账,至少要付出10个月的社保和公积金单位部分,以及高出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月薪部分的产假工资。这些费用加起来,支付智联、51job一年招聘年费没问题了。
这何止招了个假员工,简直是招了个碰瓷大爷!
女员工隐孕入职
你能碰瓷的都是好公司
人善被人欺,公司也一样。越是人性化和规范化的公司,也越容易被“碰瓷”。
据张先生介绍,他们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在孙小姐怀孕期间,经常请假,但公司照样给其发工资,缴纳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
最令人难过的是,这些隐孕入职的人,面试时,大多强调自己没有结婚生育的打算。比如孙小姐强调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短期也不打算结婚。
欺骗了公司感情,还没创造任何价值,也就只有张先生所在的这样善良的公司才会规范对待员工各项孕期权利。
小汇见过太多的公司,就算女员工在公司已经努力了两三年,各项业绩报表齐刷刷得好看,一旦怀孕,公司立马翻脸,给加活,给调岗,给安排出差,员工只要表现没以前那么有干劲了就降薪降级。
这样没有人情味的公司比比皆是。如果隐孕入职到这样的公司,刚入职就宣布怀孕还想能够享受各项福利?你想的有点多。
但凡能够让你隐孕入职,在你毫无贡献的前提下,还帮你交足社保的公司,福利待遇肯定不会差,绝对算得上是优秀的公司。坑一个优秀的公司,就跟欺负一个老实人一样,总有各种法律可以让你充分利用,因为他们守法、守规矩。
然而,老实人常吃亏也会吃一堑长一智,公司也一样。经常碰到“碰瓷”的隐孕入职员工,它还会一如既往对员工好吗?
碰瓷的亏吃多了
好公司正在逐渐变坏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还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这也是为何公司对其工资照发、社保照交的原因。
正是规范遵守这些法律,使得怀孕女员工能够安全度过试用期。但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也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证明了怀孕女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即可辞退。
于是,这些曾经的好公司,终于变“聪明”了。如果不小心还是有怀孕员工入职了,虽然在明面上,单位不会直接以“怀孕”为由辞退,但会找其他借口,如:不符合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等,进而辞退还在试用期的女员工。
不管这位女员工到底是不是“碰瓷”,公司不再讲“人性化”。
一家福利优越、管理规范的公司,就这样在一次次的怀孕女员工“碰瓷”下,变坏了。它变得善于利用法律、利用证据、利用各种公司相对于普通员工的优势,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辞退女员工,不再继续承担女员工怀孕期间各项成本。
所以说,一个隐孕入职的女性,看似占了公司的便宜,其实破坏了更多女性的就业环境,让更多没有“碰瓷”想法的女性,被看成了“碰瓷”,就业歧视进一步加剧。
做个坏点的HR
如何处理隐孕入职员工
作为HR,往往需要做坏(H)人(R),站在公司的角度,这份职业道德要求我们,不能录用隐孕入职的人,公司招人是招进来做事的,而不是招进来养胎的。
①首先,HR就应该把好招聘关。
张先生公司的HR很明显没有做好这一点,盲目相信候选人说的每一句话,能够隐孕入职的人,必然是说谎高手,察言观色已经无法得知她说的是真是假了。
小汇告诉你一个小偏方,不妨在体检要求里,多加一个体检要求——拍个胸片。并将拍胸片的后果告知候选人:因为有辐射,如果是怀孕和备孕情况下,就不要拍了,对胎儿发育有影响。
这样,不愿意拍胸片的,就可以淘汰掉了。
②其次,做好新员工试用期考核工作。
如果好死不死招到了试用期就宣布怀孕的女员工,试用期考核一定要做好。因为三期女员工,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要么协商解除,要么员工过错性解除。
协商解除的可能性基本为0,人家就是为了坑你才来的。所以过错性解除才是唯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一般就是劳动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里面最容易操作的就是第一点,HR证明怀孕女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
③最后,多一点敬畏,别一竿子打死。
HR更多时候应当扮演一个Giver的角色,给合适的候选人多一个选择的机会。如果候选人态度诚恳,明确表明自己有孕在身,而且能力突出,为什么不录用呢?公司甚至可以跟她坦白入职一年内薪酬较低,一年后加薪,既显得公司更有人情味,又在没有错失人才的情况下,节省了一些成本。
隐孕入职的人,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女性都在用行动证明自己,用实力说服别人,为公司创造价值。她们不能被极少数的隐孕入职的女性代表,她们值得获得每一个录用的机会。
千万别一竿子打死,别把那些优秀的女性拦在了公司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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