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药三分毒”这毒在哪儿?
张廷模:成都中医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第二届国家国医大师候选人,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教师。从事中医临床、教学和科研50余年,医药兼修,传统和现代并重,继承不泥古,发扬不离宗,学术造诣深厚。
临床经验:在临床中药学方面造诣深厚,擅长中医内科·老年病方向(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疑难病的诊治及养生保健。
关于中药毒性的涵义历来存在两种观点:
⊙ 一种认为毒性反应是药物的不良作用引起的,是与药物治疗作用(功效)的治疗效应相对的,毒性专指药物对人体的毒害性,毒药就是容易引起毒性反应的药;
⊙ 另一种认为毒性具有普遍性,凡药均有毒,药物之所以能祛邪治病,是因为具有某种偏性,这种偏性就是毒性这两种观点各有其理,故当代临床中药学予以兼收并容。
我们认为:
1)中药学的基本概念术语不应有歧义;
2)毒性作为中药性能之一并不妥当;
3)中药学教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药典》)标注某些药物有毒似无必要。为此特对中药毒性予以考辨以使其义理更为详明。
1. 毒的含义
《说文解字》曰:“毒,厚也害人之艸,往往而生从屮,从毒”。《康熙字典》曰:“毒,徒沃切,音碡《博雅》恶也。一曰害也”。
《黄帝内经》亦多次提到“毒药”,如《素问·五常政大论》曰:“帝曰:有毒无毒,服有约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无毒,故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素问·移精变气论》曰:“毒药不能治其内,针石不能治其外”;《素问·汤液醪醴论》曰:“必齐毒药攻其中”;《素问·宝命全形论》曰:“知毒药为真”;《灵枢·论痛》曰:“肠胃之厚薄坚脆亦不等,其于毒药何如”。
《中医大辞典》释“毒”:“指毒物、毒害、疫毒”。释“毒药”:1)古代统称治病的药物为“毒药”;2)现代指药性剧烈,有毒副作用,能导致中毒的药物为毒药,如砒石轻粉钩吻芫花生乌头等无毒性词条。
2. 诸家毒性说评述
《黄帝内经》首提“有毒无毒”及“大毒”“常毒”“小毒”“无毒”,其后《神农本草经·序》亦曰:“药有酸、咸、苦、甘、辛五味,又有寒、热、温、凉四气及有毒无毒”。
自此以降,历代本草医家代有论述,如隋代巢元方《诸病源候论·解诸药毒候》曰:“凡药物云有毒及大毒者,皆能变乱,于人为害,亦能杀人”。
金代张子和《儒门事亲·推原补法利害非轻说》曰:“凡药有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谓之毒甘草苦参不可不谓之毒,久服必有偏胜”。
明代张景岳《类经·五脏病气法时》曰:“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以气味之有偏也盖气味之正者,谷食之属是也,所以养人之正气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是也,所以祛人之邪气其为故也,正以人之为病,病在阴阳偏胜耳欲救其偏,则唯气味之偏者能之,正者不及也,是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称为毒药”。
关于中药的毒性历来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狭义毒性说
毒性反应是药物的不良作用引起的,是与药物功效相对的,专指某些药物对人体的毒害性,毒药特指那些引起毒性反应的药。
广义毒性说
毒性具有普遍性,即俗语所说的“是药三分毒”。药物之所以能祛邪治病,是因为具有某种偏性,这种偏性就是毒性。
- 针对狭义毒性说
就狭义毒性观点而言,由于《黄帝内经》及《神农本草经》均言药物“有毒无毒”,对后世影响极大,故从古至今本草医家中持此观点者居多。后世随着对毒性认识的深入,开始在本草著作具体药物条目下标注有毒无毒。
中药有毒和无毒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实际上,毒性并非是药物才具有的特性,日常所需的食饮过量亦会对人体产生损害,即是有毒的。《景岳全书·本草正》“附子”条下云: “即如家常茶饭,本皆养人之正味,其或过用误用,亦能毒人,而况以偏味偏性之药乎”。可见,药物是否对人体产生毒害的关键在于剂量及是否对证。此外,药物的品种、质量、炮制以及患者的体质、年龄、性别、个体特殊性等亦是药物是否产生毒性的影响因素。因此,狭义的毒性实为用法用量的问题。
- 针对广义毒性说
凡药皆有毒,毒性即药物之偏性,故先秦文献常以毒药概称中药。明代医家张景岳言: “是凡可辟邪安正者,均可称为毒药”,清代医家吴鞠通云: “天下无不偏之药,无不偏之病”,此即现代所谓广义毒性说。
首先,从辩证逻辑学的角度来看,有毒和无毒是相对立而存在的,彼存此存,彼无此无,是药皆毒即是药皆无毒,因此,从理论上讲毒药这一概念并不成立。其次, “药以治病,因毒为能”,其实是偷换了中药毒性和功效的概念。再次,古今本草医家们强调广义毒性,主要关注的是准确地辨证和恰当地用药,而不必瞻顾药物的“毒性”。吴鞠通《医医病书》曰: “医者原以药之偏矫病之偏。如对症,毒药亦仙丹,不对症,谷食皆毒药”,朱丹溪《格致余论》曰: “大凡攻击之药,有病则病受之”,可见广义毒性实指药物的安全性。这种安全性是可以通过谨慎的用药加以保证的,诚如《神农本草经·序》所确定的原则: “若毒药治病,先起如粟黍,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毒性不宜作为中药的性能。
中药的各种性能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药物功用的一种性质或特征,是对该药物功用的进一步高度概括。如四气是用以反映药物影响寒热病理变化及阴阳盛衰的作用性质和特征,其他性能如五味、归经、升降浮沉、补泻、润燥等的认识和论定亦是在长期实践中从为数众多的药物功效中总结出来的。
但是,毒性作为性能却是异类。
1. 毒性不是功效的抽象概括
与其他性能不同,毒性不是从药物的治疗作用中总结提炼的,其认识和论定的基础是药物对人体的损害性和副作用而不是功效。由于毒性与其他性能产生的基础不同,所以在中药学教材中论及性能与功效的逻辑关系时,不得不对毒性进行单独处理,这给教与学均带来了困惑。性能的作用是用以指导临床准确选用药物以治疗疾病,是对药物治疗作用即功效的抽象把握,关注的是药物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而非毒副效应。毒性的认识和总结对确保临床安全用药意义重大,但其应属于用法用量及使用注意的内容,故不宜置于性能之中。
2. 毒性不是对治疗作用的指导
医家治病,在辨证论治的前提下根据药物的性能功效而择其当用不当用,不必瞻顾其是否有毒,即前贤所谓“如对症,毒药亦仙丹”。毒性只应是在用法用量及使用注意等项下的内容,而若有毒之药不能使用,则中药可用之药将所剩无几。如常用药麻黄、柴胡、何首乌及何首乌藤均发现有毒,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毒理学的发展将会发现更多的“有毒”药物。此外,药物的毒性标注并不确切,如多家本草均载半夏、天南星、禹白附、魔芋有毒,其中魔芋的毒性不比另三药小,但魔芋经过一定的方法加工之后已被广泛认可为保健食品,而其同科的另三药经过炮制之后仍标注有毒。另如蕲蛇,部分地区以之为食而未见中毒,且蕲蛇入药时已去其带毒腺的蛇头部分,却仍标注有毒。这类不确切记载在本草著作中并不少见。
3. 毒性不是可作指导的偏性
认为毒性即偏性,则其所谓偏性已有其他性能予以总结提炼,如“所谓毒者,以气味之有偏也。……所以祛人之邪气”; “……而不知无药无毒也,热者有热毒,寒者有寒毒”。药物之“祛人邪气”的作用,其对作用部位的选择性可以“归经”加以认识,其补泻散敛的特点可以“五味”进行标注,其作用的上下内外趋向可以“升、降、浮、沉”对之识别,其热毒寒毒的寒温之性可以“四气”加以归纳。可见,药物广义“毒性”仅是对安全性的提示,并无具体的指导内容。
4. 中药学著作及药典不宜标注毒性
自《吴普本草》以降,诸家本草著述、中药学教材及《药典》无不在具体药物条目下标注毒性。其实中药在临床应用中,通过辨证论治剂量调控炮制配伍等很多方法以求“无毒用药”,已具有很高的安全性而与之相反,西药对人体损害极大却不标注毒性,而是客观详细地罗列其使用注意及可能的不良反应我们认为,这一做法较为可取,应向其学习,建议《药典》教材等取消对具体药物的毒性标注,而代之以客观如实地罗列该药使用注意及已知和可能的不良反应。
如此既消除了此前的不确切记载,又如实地告知和警示了医患双方该药的使用注意事项,更避免了因“有毒”而产生的恐惧心理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毒性作为中药性能之一并不妥当,中药学教材及药典标注某些药物有毒似无必要,而《药典》具体药物条目下可详注使用注意及罗列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