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体验所谓“养生计划”后死亡!这种三部曲疗法你敢尝试吗……
福建厦门一位五旬老人
患病时听信了一份“养生计划”
并亲身体验
结果在体验的过程中
不幸身亡
这就是所谓的“养生计划”——
禁食7日
只喝公司提供的能量水
并进行漂浮
就可改善身体状况
听起来就“玄”得可怕……
事发后,老人的女儿及其兄弟姐妹
将相关公司告上法院
(以下人名均为化名)
老人参加养生体验
数日后死亡
2017年6月7日,小京将50多岁的父亲阿民带至厦门水某某公司。因该公司不断宣传“SSG健康体验计划”对身体有极大改善功效,阿民接受了该公司提供的“SSG健康体验计划”。
“该体验计划分为所谓的“重生期”“修复期”“加强期”。
其中,重生期需禁食七天,只能饮用公司提供的所谓“能量水”,并且每日进行漂浮等。
在接受计划后,阿民严格按照公司的安排与叮嘱,开始禁食、只喝能量水并进行漂浮。然而,事与愿违,阿民的身体状况不仅没有改善,还在短短几日后迅速发病,于2017年6月16日死亡。
原本是希望父亲能早日康复
谁能料到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公司遭起诉
辩称与己无关
去年4月,阿民的家属起诉了厦门水某某公司,索赔123万余元,要求水某公司、中资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
在他们看来,阿民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厦门水某某公司所安排的“SSG健康体验计划”导致,厦门水某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两家公司都辩称
他们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厦门水某某公司辩称
阿民从未到公司消费,公司也未向其提供服务;阿民因自身疾病死亡,与厦门水某某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水某公司、中资某公司也辩称
水某公司、中资某公司与阿民没有法律关系,阿民去世是因为自身身体健康状况原因导致,与厦门水某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公司有一定过错,赔偿5万
阿民是否接受了“SSG健康体验计划”?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家属提供的阿民进入漂浮仓视频、阿民与公司监事妻子的聊天记录等,可认定阿民曾在厦门水某某公司接受“SSG健康体验计划”,包括禁食七天、漂浮等体验。
但是,根据阿民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阿民死亡原因系呼吸衰竭,肝性脑病,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家属未能进一步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阿民的死亡与其接受“SSG健康体验计划”体验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不过,“SSG健康体验计划”中运用的漂浮及饮用的营养液及大量饮用水的方式,改变了正常的饮食习惯及内容。
该计划是否对所有人群均适用及对特殊人群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厦门水某某公司并未作相应的提示,尤其对阿民这类特殊的病患未做到及时的注意义务,阿民也确实是在体验的过程中死亡。
阿民的死亡虽非参与漂浮等养生计划直接导致,但未加防范的养生计划确有可能导致阿民身体更加虚弱及可能加速阿民死亡进程。法院认定厦门水某某公司对阿民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另外,法院认为,阿民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身体已经很虚弱的状况下参与所谓的禁食养生等方式,阿民存在重大过错。阿民家人也了解阿民参与的养生计划,但均未能做到有效的注意和提醒义务。
最终,思明法院酌定厦门水某某公司适当赔偿阿民的家人50000元,另负担本案诉讼保全部分费用203元。
因水某公司、中资某公司与厦门水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不一致,也无隶属关系等,法院驳回了家属要求这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
光是听这疗养过程
禁食7天就算是个普通人也受不了
何况是一个身患疾病的老人?
小编要提醒各位:
请记住这些
保健品营销的套路,
不要再让家中老人被坑了!
▽
(来源:海峡导报)
小编提醒
购买保健品时,清醒头脑最重要
老人需正确认识保健品,保健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作用。长期服用可以改善机能、调节身体状况,但是不能治病。
如果还是需要购买保健品,务必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请认清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有蓝色草帽样标志,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不要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食品。
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能对应一个产品,消费者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其次,应仔细阅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按需购买。看清楚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注意事项、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最后,要索取、保存发票、小票。一旦出现侵权情形,尽快拨打12345,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一旦中招怎么办?
消费者一旦上当受骗,该如何维权呢?
1、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利用会议、网络非法营销保健食品,给食品、保健食品变换包装,涂改生产日期以次充好,消费者一旦发现上述这些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电话举报。
2、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报案
如果发现商家的保健食品,具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报案。
你们家中有老人买保健品吗?
请多多提醒TA,
以防落入保健品骗局!
有时间要多陪在老人身边,
让老人不再孤独,
让骗子无可趁之机!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冼小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