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产妇子宫全切胎死腹中案

文 / 点睛网
2017-07-01 05:03

李斌律师的第一专业是临床医学,基于专业背景便选择了医疗卫生业务领域,作为他的执业领域之一。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学理,分类分成三种:一种叫医疗技术责任;第二种叫医疗伦理责任;第三种叫医疗产品责任。

先了解医疗技术责任,需看侵权法第54条和57条,它给了医生一个按照诊疗规范合理诊疗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造成损害就有过错,过错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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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产妇子宫全切胎死腹中案

一位女教师小丽(化明)29岁怀第一胎,一直在某个妇幼保健医院做产前检查,医生表示各项指标都没有问题,在出事的前两天还做两次检查,其中,化验尿常规,发现尿蛋白是两个加号,这提示肾功能有问题,血压基本处于正常范围,虽比之前检查结果高,但是不属于高血压的范畴。

医生说“没关系,等明天做个抽血做个肾功能,查一下尿素氮肌酐,看一看肾功能的损害,到底是什么状况。”

小丽问,“医生,我可以回去吗?我第二天能上班吗?”

医生说,“没关系,你可以正常安排生活。”

回去之后当天晚上,小丽剧烈腹痛,出现了很严重的问题,到了县医院,之后一查,发现胎死宫内(术语,胎儿已经在子宫宫腔内死亡),随后子宫发生卒中(术语,表示子宫不停地出血)。

医生用了很多的办法试图止血,按摩、填塞纱布加压、结扎血管,都不奏效,为了保住患者生命,万不得已,只能全部切除子宫。虽然出血源头没有了,但是意味着小丽将来永远不可能有孩子,不仅如此,小丽的视力也发生变化。无奈,小丽找到了李律师,李律师分析这件事关键的环节在于,在胎死宫内之前的产前检查过程中,有没有一些重要细节被医方忽略,以至于丧失了早期发现病灶,提前避免发生后果的最好机会。

至于后来子宫切除的县医院,是没有任何质疑,因为当时情况,医院也没有别的办法,必须在生命和孩子之间,做出一个选择,所以是合理的,趋利避害,两弊相权总要取其轻。

初产妇子宫全切胎死腹中案

李律师在给小丽分析产前诊断的时候发现一条被忽略的线索。原来,小丽每次去产检的时候,都会有一个体重的记录,孕妇体重增加是有一个度,如果过分地增加体重,就可能是隐性的水肿,(怀孕的人只要是水肿,一摁她的腿就有一个坑,过一会儿慢慢会恢复原状,这实际上就是因为孕妇有水肿是下肢重力的作用造成的)。

但是小丽本身没有水肿,每次指标都是正常的,血压也不是很高的,可是她的体重增加是异常的,每次增加的重量一周500克-750克 。

李律师去查阅诊疗规范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医学著作,里面明显地提示一个隐性水肿,到了后来两天,两个蛋白都是加号,连续两次,血压虽然不是很高,但是已经明确提示我们,这位患者很可能患有妊娠高血压疾病,这也是产科非常重要的一个病,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出现子痫,总之再往下就是小丽这种后果。

这就成为整个案件医疗过错的重要的突破点,同时,医疗事故鉴定,评定此案件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第一级分甲乙等,甲等是死,乙等是重残;

第二级分成甲乙丙丁;

第三级是甲乙丙丁戊;

第四级没分。

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里面,把医疗事故分四级,从一级乙等到三级戊等,对应的是一到十级伤残,小丽被鉴定是三级伤残。

医学会的意见表示,小丽病历本身是特殊的、少见的、进展急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她之所以发生这么严重的后果,主要的原因是小丽自己的疾病造成的,而医生当时没有能够细心地把她留观,给她镇痉解痉这些相关的治疗,这是起次要责任。

初产妇子宫全切胎死腹中案

最后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认为,小丽是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院还不服,又到北京医学会做了第二次鉴定,结果是一样的结论,李律师的专业、敬业在这起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斌,点睛网高级讲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医师,心理咨询师,寿险核赔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华夏之声特约评论员、嘉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