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被困电梯出来后心脏病发作 小区物业被判担七成责任

文 / 一点资讯襄阳
2021-08-20 18:41

小区电梯突然停摆,被困其中的一居民没有当场心脏病发作,而是事后才发作。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判决物业有错,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电梯惊魂

市民陈先生系高新区某居民小区业主。2021年4月10日7时30分许,陈先生由14楼乘坐电梯下行,途中电梯突然断电,停在8楼半处,导致其被困电梯。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闻讯,用了一个小时合力将陈先生救出。

当天11时许陈先生心脏病发作,前往附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出院后,陈先生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共计约15000元。

小区物业拒绝,表示陈先生在被困电梯及被救出时并未发病,被救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病,所以病因是其身体素质不佳,与被困电梯的事故无关联。陈先生不认同小区物业的说法,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得赔

该院查明

案发当天电梯突然断电

是因为小区停电了

陈先生对停电一事是知晓的

该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先生所居住小区的物业对电梯负有管理义务,对因当天突然断电,电梯悬停在楼房高层,导致陈先生被困电梯,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陈先生自身存在心脏类疾病,并在电梯中被困长达一个小时,在遭遇此事故时,可能比普通人恢复得慢些,这是客观因素,不能避免;陈先生在明知停电的情况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电梯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基于此,该院认定小区物业的赔偿比例为70%。对陈先生的损失,依据其提交的结算单,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应为11000元左右。小区物业应承担8200元左右。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小区物业应赔偿原告陈先生各项损失共计8200余元,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无误

小区物业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向襄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辩称,陈先生在事发时被困电梯,只是本案发生的一个诱因,与陈先生心脏病发住院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陈先生住院19天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其自身原本就患有较为严重的心脏类疾病,在住院的病案中,医生曾多次明确诊断。

在电梯突然停电之前,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曾在每栋单元楼的出口处张贴了告示,通知具体的停电时间,事后又在陈先生被困电梯后,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救助,已履行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其认为不应承担陈先生70%的经济损失。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陈先生在电梯内被困长达一个小时的事实,是导致其事后住院治疗19天的直接原因,且小区物业未在合理期限内,对本案的电梯事故与陈先生住院治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多少申请鉴定,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电梯事故与陈先生住院治疗之间没有关联,故一审法院认定小区物业负70%责任并无不当。

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停电公示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30%的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小区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襄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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