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心脏病患者时急救车两次熄火仪器失灵!患者身亡家属索赔

文 / V眼看大连
2020-12-11 10:52

当一位患有冠心病、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急需进行支架手术的患者被抬上了120急救车,她需要的是什么?自然是最完善的仪器监护、最迅速的抵达医院。然而辽宁阜新的孔老太在心脏病发,准备从阜新转入沈阳医院做支架手术时,派来的急救车却在高速公路上两次熄火,监护仪失灵。此后孔老太因病去世。她的儿女认为,急救中心和派出急救车的医院存在重大责任,应该赔偿。于是将两单位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4万余元。经过阜新两级法院审理,2020年12月,这起案件在阜新市中院终审判决:两家医院各赔偿2.8万余元。

高龄老太孔某家住辽宁阜新,她患有冠心病、心肌梗死和心源性休克等疾病。2019年10月9日,孔老太因心脏病发作入院治疗,阜新市中心医院建议她立即转院到沈阳做心脏支架手术。

转院,需要急救车。家属拨打了120电话后,急救中心要求接诊老人的中心医院承担出车任务。而中心医院急救中心从阜新太平区二院转派了一辆急救车。这辆车载着孔老太和家属以及救护人员一路直奔沈阳。

但是谁都没有想到,本应一路畅通无阻的急救车在途中出了两次岔子——车刚上高速公路不久,车就熄火了。救护车监护仪失灵。快到高速公路出口时,车辆再次熄火,监护仪又失灵了。家属说,自己拨打120电话,联系急救车准备送母亲做支架手术。当时的时间是上午9:30分,应该是急救车较为充足的时间段。可120领队即中心医院急救中心书记非但没有就近派阜新市中心医院的急救车出车,而是派出自己弟弟挂靠在被告阜新市太平区第二人民医院的急救车。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熄火时,孔老太在没有监测设备的情况下痛苦呻吟、大声嚎叫,而大夫调试监护仪失败,在艰难中又走了一段路程,到高速路口时,孔老太已处于休克状态。家属说,当时由于急救车出现故障给孔老太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也给陪同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由于急救车熄火后停止用药,耽误病情,致使老人未做上支架手术。10月25日,老人去世。

救护车两次熄火,监护仪反复失灵,这让家属认为两家医院都应承担责任,于是将他们起诉到法院,索赔14万余元。家属认为,救护车的管理单位疏于管理,中心医院未按规定程序派出车辆,太平二院未能保证车辆正常使用,均存在严重过错。

而太平二院则辩称,派出的救护车是合法备案的救护车辆,接受120指挥中心指派执行急救任务,太平二院救助站属于中心医院救助站的辖区范围内。孔老太在阜新市中心医院办理出院时属于高度病危状态,患者家属经商议后要求转往沈阳做安装起搏器等治疗,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恶性心律失常、猝死、心脏骤停等恶性事件,途中风险向家属告知,家属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救护车从中心医院出发到沈阳医大二院,历时2小时30分钟,没有延误时间。孔老太办理出院次日死于急性心肌梗死,与救护车没有任何关系,其属于因病医治无效而死。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急救中心方面则表示,调试员接听家属电话后立即给中心医院中心站发出派车指令,指派中心医院中心站承担出车任务,其行为无过错,孔老太死亡与卫健中心无关。此外,阜新市中心医院急救站的八辆救护车已经使用12年零4个月,车况老化,行驶速度缓慢,不适合长途转诊。当日,中心医院急救站接到12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无车可派,即没有一辆性能安全的救护车能够完成长途转诊任务,所以才以最快速度协调太平二院救护车运送患者去沈阳,这辆两次熄火的救护车是当时本地区九家急救站中最新、最安全、性能最好的车辆。该车辆在运送过程中仅用时2小时30分钟,救护车的行驶速度、安全性均达到最佳的状态,所以不应赔偿。

无论医院理由如何,法院认为,急救车两次熄火总是与老人死亡存在一定关系。因此判决两家医院各承担15%责任,各赔偿家属2.8万余元。

两医院不服上诉,近日阜新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