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解读】国务院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医药大好机会来了

文 / 国源智库
2020-04-06 16:10

导语: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和废除行政法规是一项经常性的立法工作,但一次修改和废除如此多数量的行政法规实属罕见。顺应深化改革需要,特别是在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驱动下,某些审批和许可已经不符合改革的要求,理应予以废除;另一种情况是,事实上某些行政法规在实践中早已不再适用,其拘束力早已丧失,宣布废止只是履行程序。而同时,效力更大的上位法制定、发布和施行,使得某些行政法规所担负的先行立法任务已经完成,被法律确立的制度所取代;而基于适应精准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一些原有规定也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这10部被废止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医药卫生的有4部,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新华社官方发布的新闻中称:

这10部行政法规有的是制定年代较为久远,属于阶段性工作、在实践中已经不再适用或者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有的是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有的是已被其他法律规定所取代。

这10部被废止的行政法规中,涉及医药卫生的有4部,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2.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作为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中医药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4月2日正式“寿终正寝”。

从第一部中医药行政法规出台到第一部中医药法实施,国家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持续加温!

此次疫情,更是让中医药这一民族瑰宝大放异彩!

从人民日报等主流媒体的密集发声,就可看出中医药的发展即将迎来又一个春天!

此次,国务院废止《中医药条例》是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因此,各省中医药条例也在这前后纷纷出台。

2019年11月1日《湖北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1日《四川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2020年1月1日《江西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2020年1月1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拟制定《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2020年2月15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召开《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起草工作座谈会。

2020年3月31日,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召开《贵州省中医药条例》起草小组第二次会议。

2020年4月1日《陕西省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

2020年6月1日《安徽省中医药条例》将正式施行!

……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以其独特的特色和优势与现代医药互补,共同承担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医药潜力还未释放出来,影响着中医药事业的更大发展。

综合各方资料归纳整理,认为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因素主要有

1、中医药相对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呈滞后状态

在现代医学新项目和新技术不断涌现的冲击下,中医药的技术和经验继承无法完全得到保障,而创新是必须建立在继承的基础上的。中医药有些新的技术和发现,由于利益方面的因素,在新技术的推广上显的相对的保守。这就导致中医药的新技术不能在更大范围的推广,造成中医药的服务形成了局限。

2、中医药服务不能满足广大患者的服务要求,中医市场逐渐萎缩

由于中医药发展的相对滞后,失去了许多医疗市场。在农村和社区,中医服务的最大提供者是卫生站,但长期以来,中医药作的重点放在了中医院,而卫生站和卫生院的中医工作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实际上是忽略了最主要的中医医疗市场。

3、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使得中医院只能依靠西医发展

由于现有的卫生资源分配的相对不公平,中医药市场的萎缩,使得中医院出现亏损或效益不良。有的中医院为了自身的生存,只有努力发展西医来弥补市场竞争的压力,西医的实力水平高低成了衡量中医院效益的直接指标,没能把“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落到实处。

4、中医药人才资源的后继缺人,中医药长远发展呈现人才“青黄不接”

当前,名老中医的医疗技术和经验在传承上还有许多障碍,如果他们的经验和技术失传,将造成中医药医疗的最大损失,为中医药事业的长期发展将形成最大的障碍。

5、现行法规在民族医药资源的管理、中医药资源的保护和传统医药知识方面存在不足

现行法律对民族医药的管理,往往只是参照管理,没有对民族医药的特殊性在法律中作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等法律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基本没有体现,很难提供有效的保护。

6、中医药资源的保护不够,造成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的障碍

几十年来,对道地药材的过度开发,无序的滥砍滥伐,加上道地产区生境的破坏,致使不少道地药材资源迅速下降,甚至不少道地药材处于濒危状态。随着医疗、保健等方面用药需求量猛增,使道地药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保护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中医药这一文化遗产,使其更好的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中医药法》应运而生,力争通过立法来解决上述所提及的问题。

对当前《中医药法》涉及的相关问题,在执行层面上,根据各方观点,综合建议如下

1、 建议明确政府在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方面的职能

应当明确政府在中医药资源配置不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等方面加大投入,建立稳定长久的保障机制,让中医药价格低廉的优势发挥出来。

2、健全鼓励中医药人才发展的政策法规

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及名老中医设立多种中医医疗机构,开展相关诊疗服务。

3、明确界定中医医疗机构和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内涵和外延

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开展中医药活动为主,限制使用西医诊疗手段,保障中医特色优势发挥,进一步解决中医药人才队伍的发展问题。对中西医结合医院,可以对其要求放宽,允许中西医自由执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人员,应当允许其采用西医诊疗方法和技术为病人服务。

4、加强县、乡、村及城市社区等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发挥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上的主导作用,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在立法中应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并对中医医疗服务体系的配置原则等作相应规定。

5、完善投入和补偿机制,使中医医疗机构能与西医医院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平等竞争

为保证公立中医医院在医疗服务中体现公益性,改变“以药补医”、“以西补中”的现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中医药财政补偿机制。

6、建立院校教育为主、师承教育为辅的多形式中医药教育体系

院校教育应当控制中医药毕业生的质量;师承教育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一系列师承教育政策,包括师徒人员资格、形式、职称、监督等,逐渐建立完善包括院校教育、师承教育和在职教育等内容的中医药教育体系。

7、加强对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保护

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种质基因库,建立野生中药材保护区和抚育区,支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中药材资源的繁育和替代品研究,实行野生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制度。

8、让民间中医“转正”和开中医诊所更方便

民间中医是中医从业人员中特殊而又不可或缺的群体。他们之中有很多人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民间中医往往是通过师承、家传等方式培养,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

中医药法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除此之外,可尝试更多考核方式和准入机制,让民间中医“转正”和开中医诊所更方便。这对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国务院行政法规修改、废除的频率和数量已超过新制定行政法规数量,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从创设性立法开始转入调整性立法。此番较大规模的修改和废除更说明国务院的行政立法从制度创设,开始转入制度创设与制度修改完善并重的阶段。跟随国家法律及时对实施法律的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和废除,彰显实现国家法律制度体系整体化和内在逻辑自洽的进程,这说明国家法律制度从立法的初创,开始转入到法律制度的完善化、体系化,国家立法不再是简单的数量叠加和规范拼凑,而是向整体化、系统化转变。“此外,这也是深化改革,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必然之举。改革意味着对旧有制度和规则的否定,但在依法行政的背景下,旧有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改革进程,及时废止和修改这些行政法规,实际是为深化改革松绑,释放改革动力,推动改革进程。除了积极意义外,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从从法治建设发展的整体和深化改革的趋向上,具有前瞻性地全面把握,并有规划、有逻辑、有步骤地进行,避免过于分散、零星、无章法或被动;应提高行政法规修改、废止的“灵敏度”,及时回应法律的立、改、废,脱离、脱节于法律,将影响法律的及时、准确实施;对于早已被实践淘汰、已经没有任何拘束意义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予以废除,否则将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严肃性。

4月5日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最新消息!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加强12个口岸卫生检疫

为落实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有关要求,加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天津、石家庄、太原等12个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第一入境点城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指导辖区内相关城市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相关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各地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选择辖区内检测能力强、检测水平高检测机构,集中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验室检测,保证检测的开展符合相关规定并纳入质量控制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

依法豁免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合作协议

4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提出经营者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达成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协议,如为在药品疫苗、检测技术、医疗器械、防护设备等领域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防控物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给予豁免

国家药监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提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换发或变更许可事项的企业如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最长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需要现场检查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提交变更申请和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承诺后,先行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变更,在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

国家邮政局:

毫不放松防疫,坚决避免开复工后的感染风险

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出通知,要求各邮政快递企业要毫不放松落实疫情管控措施,严防人员聚集性感染。

  • 继续坚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和疫情防控期间作业场所及邮件快件操作规范,


  • 继续佩戴好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


  • 继续坚持对场地及车辆实施通风、消毒和对人员体温检测等相关要求,坚决避免开复工后的感染风险。

个人携带出境/邮寄医疗产品属于出口货物吗?

  • 对于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不属于出口货物,所以不需要按照本次公告要求向海关提交承诺声明,也不需要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 对于邮寄渠道出境的个人物品,也不属于出口货物的范畴,不需要提交承诺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是1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