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医院因针灸致人死亡!无医疗责任鉴定结论,仍需承担责任!

文 / 青海网
2021-01-26 00:11

疫情的爆发

冲在前线的是那些敢于逆行

的医生和护士

他们是生命的守护者和救治者

因此

在接诊病人的时候

可能会面临更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最近西宁发生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

某病人因为眼睛重影

在某医院进行治疗

在针灸的过程中

病人出现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后因病情危重

家属放弃治疗

离世

事件经过

胡某因眼睛重影入住甲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左眼外直肌麻痹、III级高血压(极高危险组)、II型糖尿病、双眼底动脉硬化2级、双眼人工晶体眼。

后胡某根据主治医师医嘱进行针灸治疗过程中,出现头晕恶心症状,遂终止针灸治疗被送回眼科。医院对其进行脑CT 检查后确诊为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急救,后胡某病情危重家属放弃治疗后离世。

胡某离世后其丈夫及儿子认为甲医院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要求甲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经胡某丈夫及甲医院数次申请,本院多次委托北京、陕西等多家医疗鉴定机构对于胡某的死因与甲医院的诊疗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甲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但均以“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终止鉴定退回鉴定材料。

胡某丈夫及儿子始终认为胡某身体并无其他重症,仅因眼睛重影入院治疗。但在眼部针灸后出现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存在抢救不及时、病历造假、诊疗错误之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胡某丈夫、儿子因事发突然,无法接受失去妻子、母亲的痛苦,情绪非常激动。

对于这样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

其实有一定的认定难度

因为涉及针灸学等非常专业的医疗知识

专业鉴定机构无法对医疗行为作出评鉴下

对于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没有办法给出具体的认证

因此对于法院和医疗鉴定机构

都是一起有难度的认证和审判

究竟该如何认定这起纠纷呢

法院通过对医院的救治行为是否及时病例是否造假、医师是否具备诊疗资质入手。

经庭前证据交换及详细的庭审,本院最终认定被告录用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情形下,未有指导医师现场指导,即对胡某进行针灸治疗,违反相关规定。加之甲医院诊疗过程中,病历资料书写不够严谨规范,存在错误书写的情形,甲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遂判令甲医院赔偿胡某丈夫,儿子各项经济损失十四余万元。案件宣判后,胡某丈夫及儿子对处理结果较为满意,认为法院最终给了他们一个说法。

医疗纠纷是​​​什么?

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件

存在一定的概率

因为事关生命安全

家庭幸福的大事

因此

不管医生还是病人

更加需要抱着

审慎的态度去处理

医生

医生以更加精湛的医疗技术

从病人生命健康的角度去处理

遇到复杂的病例

多询问其他医师进行会诊

对病人会出现的状况多一些

应对方案

诊疗过程中多一些随诊和问询

病人

病人在问诊的时候

也需要多加从自身的

健康和认知去思考

不盲目轻信

也不盲目拒诊

身体的信号不要忽略

多问一句

紧急寻求帮助

一个生命的离去

必定是伤痛的

尤其是因为突发事件

因此

作为家属

更要在悲痛中坚强起来

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家人的利益

切勿斗狠斗恶

以至于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

反而触犯法律